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都要根据开篇所述的几条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
  4、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法院管辖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时候几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有的时候又都认为应该由其他法院管辖,面对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十分的“头晕”。此时,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毕竟只有找对法院,案件才有可能审理,您才可能实际的做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一、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
      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

·哺乳期合同到期默认顺延还是需要补签合同
      哺乳期合同到期默认顺延还是需要补签合同一、哺乳期合同到期默认顺延还是需要补签合同劳动合同默认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劳动......

·一、网签合同需要本人签吗
      一、网签合同需要本人签吗?是的,通常本人签字,或者委托他人签字,但是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

·合同生效条件可否作为附件?
      合同生效条件可否作为附件?合同生效条件是可以作为附件的;合同附件,一般对合同正文来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

·项目金融产品开发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范本是怎么样的?
      项目金融产品开发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范本是怎么样的?一、项目金融产品开发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
      一、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

·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总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一、违约责任的特征(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一、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建材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建材购销合同购货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供货方:(以下简称为乙方)一、产品名称:二、数量:___块。三、价格:___(含税价)。发......

·保险合同适格诉讼主体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适格诉讼主体规定是什么?保险合同适格诉讼主体规定是必须要具备诉讼权利能力,而且跟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着另一方面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处分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