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企业拆迁怎么补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租赁企业拆迁怎么补偿? 一、可以,只要在租赁期限内。
   二、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三、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租赁企业拆迁时,如果是在租赁期限之内,是可以拿到补偿费用的。其中承租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补偿搬迁费用时,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有合约,就按合约来做,如果之前没有合约,那拆迁费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全部文章。
  
  
  


·股东出资人的义务是什么
      股东出资人的义务是什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

·个人独资企业注消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注消需要什么手续?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

·互联网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
      互联网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一、什么是互联网公司及其分类互联网公司是由网络为基础的经营,一般包括IT行业、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互联网公司的......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成立的时候,都会要求验资,走一些验资流程,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也代表了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注......

·企业融资技巧有哪些
      企业融资技巧有哪些具体内容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各种资金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投资公司来给予资金......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出资到位吗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出资到位吗一、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出资到位吗?注册资本不要求一次性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是股东协商的......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
      一、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原则上员工不可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但是,同时任职有条件,就是前单位必须同意,后单位必须知晓......

·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不履行的后果有哪些
      行政处罚对于维护日常的社会治安有着良好的作用,对于许多人来说,平常在生活中遇见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因为他与我们的关系最为紧密,那么,金大陆展......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

·公司法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法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公司法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

·企业融资风险防范如何运做?
      企业融资风险在企业的运作过程当中是无法避免也是无法预见的,但是在面对这些风险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去处理,因为企业风险的防范是对于一个企业的健康......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常用语?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常用语?现在注册公司手续十分繁杂,因为我们国家要对市场严格监控,防止有人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在因此在公司注册程序方面,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