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一、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 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债务融资的特点
  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四、债务融资的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五、债权融资模式
  1、国内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2、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 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
  3、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
  4、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地下状态。
  5、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
  6、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六、债务融资模式
  1、长、短期银行借款
  以向银行有偿借贷,确定归还期限等内容,而实现的临时性融资。一般来讲借款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借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
  2、发行金融债券
  由借款单位提出,经央行批准,由主办银行发行的记名或非记名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特点是融资成本较低,但申请发行的条件较高,且发行周期较长。
  3、综合授信管理工作
  它 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条件,向公司提供各种金融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总称。综合授信一般适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基础上,双方的 相互支持和合作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企业与银行双方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授信总额和授信范围,在办理具体的业务时,再订立合同。
  4、信用证等其他中间金融业务
  信用证一般用于进、出口经济业务较多,施工企业此类金融品种使用较少。
  5、保函
  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并承诺的,确认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工程赔付保证。保函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保修保函、工程预付款等形式。
  所以,债务融资就是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借款,这样的融资方式好处是不丧失企业的股份,也就是企业的管理权,但是融资的成本比较大,利息负担重; 债权融资就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这样的好处是融资成本低,但会丧失企业的部分控制权。
  分清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点,了解他们的优点与缺点,接受不同方式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企业的决策人要十分谨慎,并且涉及经济的内容必须十分小心,如果您并不确定,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知识。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一、担保贷款的含义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

·欠钱判决后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判决后不还钱怎么办?一、欠钱判决后不还钱怎么办?1、欠钱判决后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

·商家欠付货款可以支付利息吗
      商家欠付货款可以支付利息吗?有约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一、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一、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增......

·新刑法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新刑法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一、借款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1、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资金的出借人来说,所出借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借......

·物业费拖欠多久可以起诉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一般认定应该按月支付,比如3月份的物业费应该在3月底之前付清,如果没有支付,物业公司履行了催告程......

·债权转让需要还债吗?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

·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有效吗?
      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有效吗?无效,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

·集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集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集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

·婚前的存款需要公证吗,公证的步骤是怎样的
      夫妻结婚前,为了避免后期的财产纠纷,有时候会对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曾经就有人问过我们,婚前如果有一笔个人存款,那么婚前的存款需要公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