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在进行解决工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我们在进行解决工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都包括什么呢?我们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包括什么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我们首先一定要以证据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理,另外,我们特别提醒您,在进行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的发生


·内蒙古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随着我国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很多人选择去大城市找工作。但是随之而来就是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件。我国的各个城市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的案件和纠纷,相继推......

·没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需要支付到何时?
      部分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故而误以为抚养费只是在离婚后拥有探视权额一方需要支付的。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义务,无论......

·《劳动法》临时工辞职有什么规定
      临时工在劳动关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实质上讲,临时工的法益是法律保护的范围。那么劳动法临时工辞职有什么规定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建筑工程预算的分类和作用 一、建筑工程预算的分类 按设计
      建筑工程预算的分类和作用一、建筑工程预算的分类按设计阶段划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按专业划分:土建工程:一般土建工程预算,......

·工人在上班前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人在上班前受伤算不算工伤?一、工人在上班前受伤算不算工伤?如果是上班前,在途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原劳动部1......

·一、终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一、终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劳动工......

·劳动合同法辞职不让走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辞职不让走怎么办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

·根据法律的规定入职哪天就有工资了吗?
      对于大多数已经工作的劳动者们来说,工资就是他们的精神食粮,也是他们工作的一种动力。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入职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其次,很多人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为了商议国家大事,我国每年都会召开一次全国人民代......

·工伤期间的伤病假工资待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伤期间的伤病假工资待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