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怎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一、怎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处理债权债务的办法无非也就两种:
  1、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来解决;
  2、通过走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协助完成。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债务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怎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同时存在并且也会同时消失,合同内容得不到严格履行也会造成债务的出现,朋友之间欠钱,也会导致债务出现。无论哪种债务的出现都是一方不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建议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您可以咨询揭阳律师。
  
  
  


·个人之间的借款要怎么约定利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个人之间在涉及到借款问题时,也会约定一定的利息。而这个约定同时又必须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得不到支持。那在实......

·租客拖欠租金的行为
      租客拖欠租金的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房东的利益,房东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租客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租赁合同。在租客再逾期未交时,......

·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起诉才好
      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起诉才好借钱的人最担心就是对方到了还钱的时候还不还钱,这样很容易导致借出去的钱打水漂,而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借人往往都......

·借钱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要不要还
      借钱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要不要还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自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于婚后一方对外借......

·欠款不还如何判刑
      欠款不还,属于民事行为,一般不会被判刑。但若是经过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后,依旧不还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就会判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借款人能不能延期还款?
      在借款活动中,债务人按时还款是理所应当的事,但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不......

·企业借款多少户是非法集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存款也是越来越多,那么就会有不少的不法分子会利用欺骗和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非法占有公民的财产,那么如果企业向公民借......

·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
      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一、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我国贷款支付方式主要?
      在我国贷款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其实贷款不是属于普通的债务债权关系的,这是我们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种有偿利息的借款方式。整体程度上,贷款对......

·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
      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一、并购贷款利息资本化在中国的银监部门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之前,企业不能公开的使用银行贷款开展并购,所......

·股票和公司债券风险
      股票和公司债券风险股票和公司债券都是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项目。投资者也是认真考虑了股票和公司债券风险以后才会进行投资。股票和债券的风险也是可控的......

·可转换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债券的概念一、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