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为了贪污公款而行贿的如何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 为了贪污公款而行贿的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构成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
  
  为了贪污而行贿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和行贿罪两种犯罪事实,法律上对两种犯罪事实的处罚都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涉案的金额来进行认定,另外对于两种犯罪事实都存在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
  
  


·个人欠款不还该如何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

·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
      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一、贷款不对哪些人发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2、......

·如何向空壳公司追讨债务?
      依法收集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一)向空壳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空壳公司的股东及注册......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找记者吗
      老赖欠钱不还可以去诉讼,找记者曝光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个人隐私。最合理的方法是收集有关债权证据和债务人的身份情况证明,及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

·合同免责条款不可抗力
      合同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在合同条款中,都会有一些不可抗拒的条款,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是可以免除责任的。虽然在签订合同当中没有注明,但在法律中是有相关......

·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怎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法院会怎么处理呢?是不是所有的情况法院都会受理呢?受理之后法院会怎么处理呢?相信您对这些方面......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有用吗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有用吗是有作用的。作用是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起诉的话,法院会强制要求欠钱人还钱,如......

·债务人欠钱起诉后还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起诉后还不还怎么办?法院判决债务人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因办理结婚欠的债,离婚时另一方要承担吗
      因办理结婚欠的债,离婚时另一方要承担吗如果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以双方协议为准,但是该约定......

·存款人死亡配偶能取吗 一、存款人死亡配偶能取吗?
      存款人死亡配偶能取吗一、存款人死亡配偶能取吗?根据《中行关于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因为现在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建立的时候双方可以选择的方式特别的灵活,比如说票据,抵押,还有就是非常普遍的现金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