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偿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无偿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转让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转让债权的时候,要履行通知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第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债权转让的效力有哪些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指原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具体包括:1、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的实现意味着债权让与人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担。2、对外效力,即债权与对债务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并且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当今社会中也是经常会出现债权转让的情况,那么当债权转让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是可以将债权进行转让的,那么在转让债权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需要签订债权转让转让合同的,因为债权转让合同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

·离婚要先用财产偿还债务吗
      离婚要先用财产偿还债务吗1、《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债权转让不过户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不过户什么意思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该财物拥有者暂时不属于业主,所以业主没有权利,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过户他人,需要还清抵押贷款,解除......

·离婚期间另一方说有债务需要承担吗?
      离婚期间另一方说有债务需要承担吗?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青少年故意伤害罪条款有哪些?
      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诸多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的惩罚规定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从法律条文上看,对于青少年,一致采取的是保护的态度,但介于诸......

·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分别需要什么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分别需要什么条件我们只有弄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更好的去实施,两者关系虽然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转移的,但是......

·打了没有借钱的借条现在被法院告上怎么办
      打了没有借钱的借条现在被法院告上怎么办一、打了没有借钱的借条收到法院起诉通知怎么办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借条被篡......

·分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签借款合同有效,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还是有效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

·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如何分
      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如何分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在实践中,有些债务当事人会约定在某日全额还款,可有些债务人可能更愿意分期还款,而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还款方式,它的诉讼......

·供货合同中注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
      一,供货合同中注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

·借款纠纷的举证要求是怎样的
      借款纠纷的举证要求是怎样的一、借款纠纷的举证要求是怎样的当事人就借款纠纷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