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辞退未婚怀孕员工可以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辞退未婚怀孕员工可以吗?法律规定中提到的怀孕并没有说是结婚后怀孕还是"未婚先孕",可以说,未婚先孕的女职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护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仅仅是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赔偿金。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是刑事犯罪,不在可以辞退的范围内。跟男性职工比起来,女性职工有一项专属的权利,就是生育权,法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他人的生育权,尤其是用人单位。有的用人单位直接规定“未婚先孕”的职工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在没有其他辞退理由的情况下,这就侵犯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不符合我国对于女性职工赋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意。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的用人单位都不能因为公司的女职工结婚、怀孕、哺乳期减少女职工应得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提到的怀孕并没有说是结婚后怀孕还是"未婚先孕",可以说,未婚先孕的女职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护范围内的。女职工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而在规章制度中,公司可能会规定女职工如果未婚先孕,公司可以无理由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这种规章制度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公司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合法行为的依据,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辞退职工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存在下面这些情形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2、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公司的职工同时在其他公司上班,而且严重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提出这个问题,劳动者仍然拒不改正。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6、劳动者犯罪,依法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出现下面这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1、劳动者已经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是调整岗位了,还是不能胜任公司分配的工作。2、劳动者生病了,不是工伤,经过医疗期后,还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3、出现民法上所说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如约履行,而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没有办法协商达成一致。综上所述,未婚怀孕员工仍然是不可以辞退的,职工仍然有权利对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对于每满一年工作年限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仍然按照一年计算赔偿。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通信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如果通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到人们之间信息的传递,影响社会......

·当事人贩毒怎么聘请律师?
      当事人贩毒怎么聘请律师?贩毒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律......

·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长时间工作带来的疲劳与一些工作的危险性质,员工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伤残,例如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作为签......

·公司辞退员工不办离职应该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不办离职应该怎么办如果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该员工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邮寄......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内,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产生了纠纷,当然就要对纠纷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

·劳动合同法开除有没有工资?
      一、劳动合同法开除有没有工资?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和员工结清工资。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

·员工到退休年龄了辞退还需要补偿吗
      员工到退休年龄了辞退还需要补偿吗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属于辞退,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是......

·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所以农民工可以......

·如果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如果使用童工怎么处罚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

·公司在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

·做一休一的员工加班工资怎么算
      做一休一的员工加班工资怎么算?做一休一的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的话,就应当按照小时或者是日工资的方式来进行一个计算,而我们国家所规定的是职工全......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工程建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的东西是方方面面的,如果在施工建设的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对于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