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车未约定违约金还可以主张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购车未约定违约金还可以主张吗?未约定违约金同是不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以上就是违约金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应当基于实际的违约情况而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话,那么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什么是大风高空坠物砸车赔?
      在各类新闻事件中,可以了解各种各样离奇的事情,这些事情常常会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尤其是在遇到恶劣天气时,往往意外丛生,大风高空坠物砸车赔就是......

·一、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责任?
      一、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责任?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

·必须按全国各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附表计算赔偿金吗
      必须按全国各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附表计算赔偿金吗1、并不是必须按全国各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附表计算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受到多种因素的......

·一、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

·一、醉驾车辆会被监控吗
      一、醉驾车辆会被监控吗?一般不会,对于醉驾的处理就是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不会对车辆进行监控。二、醉驾的处罚标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限制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限制吗?这是很多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急于了解的问题,担心自己错过了法律规定的鉴定时间,就无法得到鉴定结果,也就不能向肇事者......

·交通事故报案后可以消案吗?
      一、交通事故报案后可以消案吗?交通事故报案后可以消案,主要指的是一般的情况。看情形,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私了也不能销案。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民......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话,包括对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需哪些材料?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需哪些材料?1、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多少?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我国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早已制定发行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鲜有公司尝试......

·一、交通事故鼻子骨折够评残吗?
      一、交通事故鼻子骨折够评残吗?交通事故鼻子骨折可以评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