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税前还是税后?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税前。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经济补偿金按税后给予的话就构成重复征税了,所以经济补偿金是税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工人支付的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的基础是平均12个月的平均工资。1、单位所扣缴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纳入经济补偿基金的计算基础。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按一定比例由雇主和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每月扣留职工个人的一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或者公积金账户,这是个人的货币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上应包括个人扣除。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别津贴等应按国家统计局计算的基础计算,第四:“总工资由下述工资的六份(1)组成;(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点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看出,所有的工资构成部分,包括奖金、补贴、补贴、加班费、特别津贴等,都应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3、合同中的“年终十三工资”是在“头12个月”的工资中计算的吗?如果合同中的十三的工资是有条件的计算条件,例如,一年或十三年,第十三的工资不是必要的工资。如果年终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是十三(不含兑现条件),那么十三的工资是十三的工资。年工资收入应在“工资前12个月”计算。税前工资法虽然没有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但工资是否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头12个月内,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本数在条例中规定。欠薪通常指税前工资,不论经济补偿是否付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赔偿收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个人所得税征集的财政和税收经济部劳动者的抚恤金只能通过一定数额的法律计算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用税后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总之,单位如果出于自身的理由将员工辞退已经是对员工后期收入利益的一种损害,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还按照税后的标准也就意味着员工真正到手的补偿变少了,等带有工资性质的补偿金入账后还会被依法扣掉部分的税费,所以必须是按照税前的标准发放。
  
  
  


·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有效吗
      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有效吗一、赔偿金额1、自己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是多久?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

·还没入职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签吗?
      还没入职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签吗?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离职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离职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可以拨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投诉没有效果,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

·临时工工伤可以赔偿么
      可以赔偿。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

·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
      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公司拆迁如何赔偿员工如果员工不愿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

·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找谁举报?
      员工为了公司的业绩辛辛苦苦的付出,到最后就是通过这种付出要获得工资报酬的,而且劳动关系的核心本质上就是围绕着公司开展的,不论是法律上还是员工......

·劳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劳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律师平时工作的一个获得收入状况来进行赔偿,律师是服务行业的一种,那么律师的误工费会按照服......

·在工作生活当中
      在工作生活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劳动者可能会选择辞职。辞职的方式有很多种,劳动者可以提前发出辞职申请,也可以和工作单位进行协商,选择辞职......

·各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当下社会,各种工伤事故经常会发生。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难免要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然而,不同等级的工伤所获得的工伤赔偿也对应不同。那么,各级工伤......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