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作中手指划伤了算不算工伤?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作中手指划伤了算不算工伤?员工手指划伤,如果因为工伤的话,肯定属于工伤的。若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不小心砍伤手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与工作没有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记载哪些事项?《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三、社保机构受理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综上所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手指受伤,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算工伤。经过鉴定如果不构成伤残等级,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申请工伤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合同及医疗机构诊断书等材料。社保机构在拿到材料后半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承担责任么?
      一、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承担责任么?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关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

·过去的劳动合同书遗失怎么处理?
      过去的劳动合同书遗失怎么处理?过去的劳动合同书遗失可以找原来的用人单位获取劳动合同的原件,并且进行复印,或者是找备案机关。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范本......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怎么维权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怎么维权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要灵活选择途径。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工伤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受伤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工伤赔偿申请的程序是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有时候有的人存在违......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发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因此也需要我国政府大力的重视这个问题,比如说我国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了管理办法的规定,那......

·工伤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之后,一般都不愿意自己支付医药费,故而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以职员还未进行工伤申报等理由,拒绝支付......

·公司拖欠工资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解除劳动合同要到什么手续
      我们都知道,在入职之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会正式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如果我们因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打算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施工转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施工转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会随着明年初《民法典》的实行而时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建筑工程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安搜索装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