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汽车的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对汽车的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一般都是按照三年的有效时间,只要是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情的话,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然后这个财产保全可以在48个小时之内采取措施。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此类财物是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但是,申请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诉讼之中的标的额,这点需要注意。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后,法院会将财产冻结,或者是查封处理,亦或是对不动产进行扣押。
  
  
  


·交通事故60岁有没有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事故60岁有没有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一、交通事故住院赔偿有哪些费用?
      一、交通事故住院赔偿有哪些费用?1、医疗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

·二手房交易的陷阱应该怎样防范
      二手房交易的陷阱应该怎样防范(一)确定定金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金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能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辆自己的汽车出门是很方便的。但是在我们出远门的时候,开车就会比较疲倦。因此,在我们暂时......

·交通事故纠纷打官司需要找律师吗
      类似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这样的纠纷,当事人在处理的过程中,每一步都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一定要慎重处理。而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来讲,要是打......

·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

·企业向股东借款算关联交易吗?
      企业向股东借款算关联交易吗?企业向股东借款不算关联交易,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

·小车车船税多少
      小车车船税多少钱怎么缴纳一、小车车船税多少钱车船税属于地方税,每个地方的征收标准大体上是大同小异的,是根据国家政策上来的。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

·撞车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
      撞车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撞车后,不敢说一定会造成人员受伤,但此时肯定是会对车辆造成损害的。而实际处理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可能就会主......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酒驾行为在我国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就包括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之后驾驶,当然划分这二者主要还是根据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

·辞退员工社保没交清怎么办?
      辞退员工社保没交清怎么办?应当对员工进行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