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中介签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中介签合同违约如何处理中介签合同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

·合同法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

·合同认定无效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认定无效情形都有哪些一、合同认定无效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

·合同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合同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是多少一、合同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是多少?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一、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一)存货方的义务: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

·行政诉讼委托两个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可能出现因为当事人不太清楚相关的流程和手续,那么就可能要聘请专业的代理人进行协助,那么当事人可......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条件?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条件有哪些一、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条件有哪些?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在我国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吗
      一、在我国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吗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中最常见的一种,此时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首先要清楚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只有确定了......

·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一、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1、抵押人主体资格:(1)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

·怎么约定合同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
      怎么约定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签订合同后都存在着违约的风险,为了防范合同违约风险,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到底......

·一、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