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上目前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也需要及时的办理结婚登记,才 可以合法的具备婚姻关系,目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同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女方离婚答辩状范文
      法院在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求提交相应的民事答辩状。该答辩状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

·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格式是怎样的
      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格式是怎样的一、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格式是怎样的?贫困家庭类困难情况说明我叫xxx,来自贵州省xxx村的农民家庭,家中有四口......

·重婚举证应当如何进行?
      重婚举证应当如何进行?重婚举证应当通过对于居住的生活的场所来进行明察暗访毕竟重婚罪当中的认定条件就是以夫妻关系来进行共同生活,所以周边人员的证......

·一般离婚立案后多久开庭时间
      一般离婚立案后多久开庭时间首先,起诉立案后,一般需要1-7日将案件从立案庭转到业务庭,但是这个时间不是绝对的。然后,业务庭法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

·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一、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

·强迫婚姻怎么办?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社会不断地在发展,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强迫婚姻的情形。强迫婚姻是指父母不顾孩子的意愿,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让子女与他人结婚的一种行为。被强迫的婚......

·离婚官司判决后两年内是否可以解决
      一,离婚官司判决后两年内是否可以解决不会。但是,从第一次上诉的第一天起既是没有判决,在180天后还是会按离婚发证的。因为新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多少钱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多少钱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

·离婚后复婚以前的财产怎么算
      离婚后复婚以前的财产怎么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

·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