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工厂倒闭员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问题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问题,当然,作为劳工,也是会受到国家劳动法的保护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厂倒闭属于工厂与劳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范畴,依法是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条款。


·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
      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一、试用期被辞退会有赔偿吗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试用期员工,......

·公务员立案侦查工资还是照常发放吗
      公务员立案侦查工资还是照常发放吗?公务员立案侦查工资不是照常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

·一、超过一月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超过一月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超过一月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一、没有签订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
      一、没有签订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没有签订合同也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单位开除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单位自然也有辞退员工的权利,辞退就是解雇、开除,不过任何事情都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辞退员工也不例外。那么单位解雇员工的程序......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些情形
      承包商施工索赔有哪些情形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

·工伤伤残鉴定时间有期限吗?
      工伤伤残鉴定时间有期限吗?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有期限规定,具体情况是:(1)劳动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时效是多久?
      现在一些小企业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职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就会给职工的权益造成损害。出于维权的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走法律途径。经过劳动仲裁无效......

·一、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
      一、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

·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什么?
      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什么一个工厂在将自己厂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建筑工程承包给专门的公司来负责时,往往需要双方签订具体的工厂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