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 一、定金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民法典》[2]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最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定金合同成立
  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真实
  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六)主合同有效
  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特殊的条款,为定金担保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答案是肯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和金额且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而且只有在主合同生效,并实际交付定金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留意合同的细节是否对自己有利。


·债务纠纷的官司该如何打?
      在债务人耍赖拒不还款,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追回欠款。具体来说,债务纠纷的官司该如何打呢?此外,一般民事类的诉讼都会涉及到......

·超过借条还款期限还有效吗?
      超过借条还款期限还有效吗?借条超过还款日期,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但是会影响到借条的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三......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有哪些?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有哪些?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追讨借款有哪些风险,追讨借款注意事项有什么
      追讨借款有哪些风险,追讨借款注意事项有什么一、追讨借款有哪些风险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一、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

·欠债不还法院怎么执行?
      欠债不还法院怎么执行?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基金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基金是什么?随着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很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因......

·网贷借钱不还会怎么样
      网贷借钱不还会怎么样网贷借钱不还会怎么样(一)、承担高额逾期费用。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

·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
      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一、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程序。当然,合同办理公证有两大好处: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我国《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

·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公式是什么?在众多的投资理财工具,银行存款是很多老百姓的首选,毕竟相对于其它方式来说,银行存款的风险最小,收益也最稳定。老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