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不提前但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岗位显然是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与你达成一致就强行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知公司给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说明了解除原因,如果解除原因是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那就好办了。公司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按第四十七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的两倍。因此,你可以得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至于因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那么提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任意一项便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拒绝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及标准是怎样的
      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及标准是怎样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分为十三类,其具体标准、等级分别如下:(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及等级木工作业分......

·一、员工提出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一、员工提出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

·企业员工个人年终总结怎么写?
      企业员工个人年终总结怎么写?在一些管理严格的企业,员工经常被要求写季度报告、年度总结等。转眼又到了年底,很多企业都会召开年终总结会,员工要向......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在工程中,大部分人都有了解相关的知识,但是工程中还有一些不为人知的事,又有哪些需要人们知晓的呢?比方......

·工伤认定生效后能推翻吗?
      一、推翻生效的工伤认定的方法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快一个月怎么办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快一个月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现在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城市从原先的农村逐步成为了一个城市,所以很多建筑相继也建设出来。那么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工......

·公司推翻工伤认定例子是否存在?
      我们知道,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有些时候也会出现认定结果的不能服众,这事就涉及到推翻认定结果的问题。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费用谁承担
      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费用谁承担一、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费用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公司架构调整员工岗位辞退是属于合法的吗?
      公司架构调整员工岗位辞退是属于合法的吗?“以公司架构调整,没有此岗位为由辞退员工”,不合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结
      劳动合同法,是有效的保障好您的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是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结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