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农民的误工费如何支持赔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农民的误工费如何支持赔偿?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 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时间计算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发生了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后,不仅会给自身的身体上带来影响,同时也会给生活和工作上带来诸多的不便,所以事故的责任方是有责任的义务去支付误工费用,那么误工费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受伤者的收入水平来决定,无收入人群根据上一年的职工平均收入计算。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遇到以下6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丢了怎么办?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的违纪行为实施罚款吗?
      罚款是企业对员工实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光靠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管理将成为一句空话。企业享有罚款权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该规章制......

·克扣工资责任有哪些,克扣工资怎么办?
      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后,应该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我......

·单位如果辞退怀孕员工怎么赔偿多少
      单位如果辞退怀孕员工怎么赔偿多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1、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
      1、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上下班的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上下班的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是如何规定的?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是如何规定的?公路工程是诸多有益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工程之一,一个完整的公路工程是由多个子工程组成的,土建工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处罚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还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相关利益。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国家有相应的......

·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鉴定标准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

·刚满16岁算不算童工呢?
      刚满16岁算不算童工,这个问题可能是大多数人所不了解的,童工这个话题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社会一直在关注这童工儿童,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但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