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离婚男方不一定要赔偿女方,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由法院调解。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女方需要男方进行赔偿,一定要证明男方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无过错方要尽可能的围绕这些构成要件收集相关的举证材料。造成离婚过错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有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因此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判断双方的过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都是通过财产形式进行赔偿,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大致可以分为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创伤的,一方面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过错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但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相对物质损害比较难认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父母离婚一般抚养费是多少钱
      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要是家里还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同时需要处理的就包括子女的抚养问题,具体分为抚养权问题和抚养费问题。在确定抚养权归属于其中......

·一、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有什么要求?
      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可能遭遇变故,生活困难,再也无力抚养孩子,或者对孩子有虐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这时另一方可以申......

·对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怎么办
      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后,离婚夫妻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好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情况,那要是发现对方不执行离......

·女方提出离婚的后果是什么
      女方提出离婚的后果是什么?女方提出离婚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将不再是夫妻,不需要尽夫妻相关的义务。......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能否得到补偿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能否得到补偿?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得到补偿的,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程序要多久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程序要多久协商解决立即可以办理。起诉最少需要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是怎样的一、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失独家庭补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上还是有很多的失独家庭存在,这些家庭原本是可以在幸福的状态下生活的,但是阻挡不住意外的发生,所以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是我们应该予以关心,现......

·家长监护人意见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
      我们知道现在的家长越来越注重孩子的教育问题,学校越来越多的注重与家长沟通在关于教育方面的事情。很多时候家长都会收到学校要求要写这个意见,那个......

·单位能查到离婚吗
      不能,用人单位无权查询员工婚姻状况,但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