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一、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 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 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对立存在的,有债权人就有债务人,双方是权利义务的关系,债权人,有让债务人履行还款的权利,债务人应当还钱,在一些借款合同中,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行使权利,一方履行义务。
  
  


·减免欠税罚金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减免欠税罚金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

·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协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协议范本是怎么样的?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_____......

·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
      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一、借贷利息过高是否合法贷款可以附带利息,但是利息超过一定的程度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利息。《中......

·离婚时怎样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时因为债务承担问题导致的纠纷也频繁发生,为了减少纠纷,我们需要了解离婚时怎样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知识,这个问题也就......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应提交的资料:1、《中国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3、当地......

·公司法人变更由谁承担债务?
      公司在获得法人身份后,并非意味着在公司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规定,在变更之后,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以公告等方式让债权人知......

·一般合同条款都?
      一般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一、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

·一、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怎么办?
      一、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怎么办?(1)直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信用卡并还清透支所用的金额及利息。(2)证据证物:1、银行账单或催......

·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债务纠纷收费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一、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