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担保债权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担保债权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无力还债怎么办?1、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产,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地上权、政府公债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但是借款的时候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变卖抵押物抵还债务。但是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要还给债务人。2、债务人已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存在意义,就是给债权人提供的第二重保障。有了保证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风险就有了部分抵消。但是保证人的经济能力和信誉,债权人应该进行了解和访问,这样哪怕后期债务人无力偿还,也可以先通过保证人要回欠款,再由保证人找债务人追偿。
  
  
  


·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
      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一、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1、正常情况下的答案。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

·股权质押贷款时间是什么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贷款时间是什么时候?流程是怎样的?贷款是常见的解决资金短缺和资金周转的方式。大多数贷款需要抵押,特别是贷款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股权是......

·提起债务纠纷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债务纠纷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发生债务纠纷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果不能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就只能走诉讼的法律程序,提起债务纠纷诉讼了。......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权债务登报 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权债务登报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问题也出现的越来越频繁。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权债务登报的问......

·债权的时效抗辩权多久提出才是有效的?
      债权的时效抗辩权多久提出才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债权受到侵害之后一定时间内债权人未能及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将会获得时......

·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
      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一、民间借贷合同要公证吗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程序。当然,合同办理公证有两大好处: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

·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会怎么样?
      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会怎么样?一、抵押担保的问题抵押担保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是抵押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生活中涉及大额贷款......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

·借钱不还怎么办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借钱不还怎么办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想办法取得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其他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借条是非常重要的债权凭证,但是借条......

·手机短信的欠条有效吗
      对于这种通过手机短信建立的借条,只要满足一些条件就可以算是有效:1.需要是出借人同意这种方式,如果不同意的话,就应该采用书面形式;2.必须是出借人......

·村级债权债务有哪些管理方法
      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主要是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债权债务问题,这几乎也成为了阻碍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可农村基层干部往往缺乏对于村级债权债......

·债务的抵消要符合什么条件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