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房屋征收是指当事人的房屋被我国的政府进行相应的征收行为,相关的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偿的金额,也可以选择置换的方式,但要写明置换的地点。下面我们就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这类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一、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应当采用哪种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同时也可在征收范围周围较为醒目、便于查看的地点张贴,同时还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二、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仅仅是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变成了公告,将其内容予以公示,其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房屋征收决定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行为本身,仅仅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以及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给被拆迁人,由于该行为本身并不处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拆迁人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告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四、 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没有依法作出公告,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
  
  
  五、 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却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句话说,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交代了诉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为1年。
  
  
  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包括房屋被征收的合法内容。我国规定这类公示应该符合相关的流程,有当地的机关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相应的公示,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用房屋抵押贷款时,或者为他人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都需要
      我们在用房屋抵押贷款时,或者为他人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都需要办理房屋抵押,那么,究竟房屋抵押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而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抵押的过程......

·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

·房屋的建造是大家最熟悉不过的,虽然大多数人没有亲自参与过,但
      房屋的建造是您最熟悉不过的,虽然大多数人没有亲自参与过,但是很多人也是看到过,不同的房屋,其建设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采......

·租房支付的定金可以退吗
      租房支付的定金可以退吗?定金不能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

·小产权房会被强拆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基本都是小产权房,有的小产权房是有手续合法的,有的是不合法的。随着城市房价的升高和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

·对于离婚房子更名费用是多少
      对于离婚房子更名费用是多少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房东要解除怎么赔偿?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房东要解除怎么赔偿?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

·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如何分割涉外离婚房产
      涉外婚姻中的房产也是区分为了婚前购买的房产和婚后购买的房产,针对不同情况的房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律规定的分割是不同的。那到底涉外离婚房产如......

·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的
      房产合同一般都是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很多当事人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都会委托一名律师处理,那么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怎么......

·一、婚前共同买房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前共同买房财产如何分割?在婚前共同买房后在分割时需要按照购买的比例来分割的。如果在购买了房产后双方出现离婚等情况时,也是需要将共同的财......

·疫情特殊的房贷政策是怎样的?
      疫情特殊的房贷政策是怎样的?疫情特殊的房贷政策是可以通过申请延迟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次困难,《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房子赠与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房子赠与需要什么条件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