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工程质保年限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建筑工程质保年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有防水要求的设施最低是5年,电线电路设备安装工程是两年。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时间有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是24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下面来具体了解一下详细的规定,请阅读。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主体工程有专门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防水设施是5年,采暖和供水等管道设施保修年限是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年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约定。基本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日算起。对其它疑问可以咨询律师解答。
  
  
  
  


·合同到期未续签工资怎么算法?
      合同到期未续签工资怎么算法?作为劳动者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每个劳动合同都需要填写劳动期......

·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涉及哪些方面?
      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涉及哪些方面?一、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1、施工现场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安置或安全装置已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从古至今,虽然女性的地位不断提升,女性仍然被列于保护对象的行列。虽然说女性的思想是越来越强大,但是对于生理上来说还是比男性稍微弱点的。所以国......

·各地政府现如今在发展的同时,对于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也是非
      各地政府现如今在发展的同时,对于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也是非常关注的。您都见到过因为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所以,国家是决不允许在......

·未签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达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满意的的一个结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一个行......

·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标准是什么?加班费作为一种劳务补偿,对于每一位超额超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获取......

·现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农民
      现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一定要遵守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那么,?民工工资支付暂民工支付暂行条......

·一、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

·单位拖延申报工伤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

·劳动合同薪酬与事实不符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薪酬与事实不符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薪酬与事实不符应该尽量私底下和用人单位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协商,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

·劳动争议起诉书样本
      劳动争议起诉书样本一、劳动争议起诉状样本劳动争议起诉状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住××省××市××镇××号。电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