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合同生效,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您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案所涉《制造及许可协议》是在公司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第26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即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而协议第29条又同时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所涉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因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6日,[2009]民四他字第4号)中指出,本案申请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大陆应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法院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本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上述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OHAMED.
  
  MOHAMOUD.OULD.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1年4月7日,〔2011〕民四他字第8号)中指出,双方签订的《经销责任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纠纷既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5]第4号)中指出,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因此,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7号)中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但没有约定识别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在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同时,并没有排除法院管辖。应当说,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是不明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6.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与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2002]民四他字第33号)中指出,服装有限公司与式会社于1999年8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契约所关联的一切纠纷应按照国际商务仲裁协会的商务仲裁规则,以名古屋的仲裁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仲裁结果为最后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月18日又签订一份买卖保证书及公司解散合约书,约定:“如有争纷,当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机关审理。”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但对于何种情况适用诉讼、何种情况适用仲裁有明确约定,此时,对于约定仲裁的情况仍然是明确的,此时仲裁的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大酒店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来系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大酒店,后因政策原因,双方经协商将原来的合资经营方式改为台资独资经营方式,同时对申请方原来所欠款数额和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作了约定,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第三条约定,申请方欠被申请方的钱款可以分30个月还款,违约处理方式是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济仲裁机构仲裁。同时在《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又约定,申请人应按照双方之前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约定该会议纪要作为《租赁合同》有效附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将先前的《会议纪要》作为其附件之一,但当事人并未明确变更《会议纪要》所确定的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承包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承包纠纷与租赁纠纷的发生依据不同,前者因承包费而发生,后者因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且二者是可分的。故《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拖欠承包费纠纷。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生活中,我们还是要注意合同上的规定,一定要认真阅读,社会中还有一种案例就是在合同中设下陷阱,让贷款的人陷入利滚利的陷阱中,最后还不上钱做一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定要处理好合同的事情,以上就是对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

·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

·合同法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定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合同违约金确立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合同违约金确立的原则有哪些?一、合同违约金确立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

·委托合同因终止产生什么法律义务
      委托合同因终止产生什么法律义务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1)如果因解除委托......

·合同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怎么解决口头居间合同纠纷?
      怎么解决口头居间合同纠纷?一、口头居间协议是否有效居间合同一般都要书面的,口头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很难判定是否有效。《民法典》(2021年1月1......

·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
      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一、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关于其行......

·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我们在外租房子的时候通常都会选择签订租赁合同,因为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我们在签署合同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实不少房东也是无视合同,随意加房租......

·意向书与合同书有什么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书有什么区别?意向书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