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现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保管”行为。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场,当事人将物品存入物品保管处,由该保管地方给予保管。其实,这样的行为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保管合同,那么,该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终止?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呢?我们在以下内容中给您一一解答。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给您做的相关解析。保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当事人在进行保管时,要注意保管凭证的注意事项。其次,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事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起诉可以要求吗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起诉可以要求吗?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起诉可以要求吗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之中都会听到抗辩权这一个词语,对于抗辩权很多人不是特别的清楚,抗辩权我们从字面上的意义来讲就是一种反抗......

·合同诈骗一般是几年的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一、解除合同定义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发......

·协商订立合同是否签字即生效
      协商订立合同是否签字即生效一、合同签了字就生效吗根据《民法典》,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依法成......

·设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设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在法律实践操作上,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那么我们签订的设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要认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

·转让合同违约金规定上限是多少
      转让合同违约金规定上限是多少?一、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