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均未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划分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期限,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公司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 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总体而言,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四、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不管是正式职工,还是短期的临时工,单位临时工入职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双方利益的保障,所以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临时工,从自身利益出发都需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青岛开发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多久?
      青岛开发区有很多工厂,在这些工厂上班的职工,有时候会遭遇安全事故,导致身体受伤。职工因工受伤的,必须通过工伤认定来明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

·一、劳动监察受理时间一般要多久?
      一、劳动监察受理时间一般要多久?立案期5个工作日,调查期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所以调查期最多是90个工作日),调查......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珠海有哪些条件?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珠海有哪些条件?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

·劳动关系几日内转移?主要包括哪些转移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隶属关系。当劳动关系解除时,单位应在合法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那么,劳动关系几日内转移......

·员工被辞退了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员工被辞退了年假没休完怎么办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任何一套法规都是有其适用范围的,我国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肯定是针对员工工伤的相关事项进行约束的,所以工伤保险条例也是......

·一、公司可以辞退未婚先孕的工人吗?
      一、公司可以辞退未婚先孕的工人吗?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除非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婚先孕并非犯罪。如果......

·试用期企业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
      试用期企业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试用期企业辞退员工规定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试用期和员工谈辞退的规定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天和员工当面的谈。与......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一、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一)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工程项目一般是复杂而严谨的,不仅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需要被严格监督,工程验收的过程中也有着严格的验收标准,我国有发......

·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
      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吗?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女性员工如果在怀孕期哺乳期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辞退的。《中华人......

·员工在戒毒期间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戒毒期间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