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们已经为您介绍到此。因为精神方面的损害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因而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其实这方面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来都是不一样的,一般要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因素之后才能大概的计算出精神损失赔偿。
  
  
  
  
  


·撤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可行性
      交通事故的频发引来了许多纠纷。其中,赔偿损失纠纷最为常见,许多人都选择这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在第三方或者交通部门的见证下,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有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有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

·交通事故学生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否存在学生通常情况下
      交通事故学生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否存在学生通常情况下是没有误工费的,但是需要赔偿其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一、工伤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可以索要双份赔偿吗?
      一、工伤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可以索要双份赔偿吗?工伤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不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社保机构是不需要在支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何理赔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何理赔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何理赔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

·山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内容是怎样的?
      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可以说交通事故已经是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头号敌人之一,因此各位应当对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做一定的了解。但是不......

·正规的押车借条应该怎么写?
      正规的押车借条应该怎么写?一、正规的押车借条应该怎么写?正规的押车借条应该写清楚: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

·房屋交付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当你在买房的时候,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后,卖方肯定是需要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的,而此时我国规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交房条件才行。那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

·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

·交通一死一伤无谅解书是否可以判刑
      交通一死一伤无谅解书是否可以判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刑事审判中,不管是否取得谅解书都会判刑,只不......

·在我国社会抚养费怎么不用交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也是对于当时的情况作出了一些规定,现如今随着情况的发展,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作出一定修改,实施二孩政策。......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