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一般说散就散了。而此时孩子已经剩下来了,就会涉及到抚养的问题。那么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怎么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讲,其也是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此时,就算父母分手了,也是需要对非婚生子女履行一定的抚养义务的,至于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断。


·再审减刑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哪些
      对认为审判结果有疑问的时候,可以进行再审的请求,如果再审减刑时,可以要求国家对此进行赔偿。国家赔偿有一定的程序,那么,再审减刑国家赔偿的程序......

·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一、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抚育费应定期给......

·一、夫妻吵架打架造成伤害怎么处理?
      一、夫妻吵架打架造成伤害怎么处理?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属于治安案件,一般会进行调解。主要看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造成轻伤就涉嫌故意伤......

·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样划分割
      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样划分割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婚姻......

·婚前财产离婚之后怎么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婚前财产离婚之后怎么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

·离婚后还能争夺抚养权吗?
      离婚后还能争夺抚养权吗?可以,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离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

·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致死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致死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致死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致死的量刑标准一般是死刑,刑法规定,拐卖妇女......

·代通知金一词大家可能有些陌生
      代通知金一词您可能有些陌生,它是指工作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务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应该给予员工的一个月工资赔偿,它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

·娃娃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是什么?
      您都十分清楚的知道,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子女以后的健康成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问题是......

·离婚给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夫妻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也是很重要的,要是不处理好的话也会影响夫妻关系的解除。那实践中,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此时应该按照什么标......

·怎样对起诉离婚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怎样对起诉离婚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怎样对起诉离婚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

·离婚分割财产法院收多少费用?
      离婚时如果采用的是起诉离婚的方式,法院会介入,最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法院除离婚案外还要处理其他各类案件,通过法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