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二、三个月不发工资怎么办?
  
  1、沟通协商解决
  
  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不管是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不发工资,都应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公司和个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交涉,沟通协商不成,那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维权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或者是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3、除了以上两种渠道外,应理性对待工资不发的事情,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言行(如:跳楼讨薪、跳桥讨薪、绑架老板等方式)来处理,以免事态恶化,使自己受害更加严重或者使自己从受害方变为 加害方。
  
  三、无故拖欠工资是什么?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的约定给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司法救济途径。一般不发工资的这种做法还是要先跟公司协商解决的,第一个月发生不发工资的这种情况以后职工就不能坐以待毙了,要到自己的工资最好是考虑马上离职,这种连工资都无法保证的公司,很难说以后再会遇到什么其他意外状况。
  
  
  
  
  


·聊城市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总所周知,在诸多的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案件中,不管是什么官司,都需要证据作为最关键的一环,那么就需要司法鉴定这一客观公正的手续,我们作为当事人......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的情形主要有: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

·一、劳动合同要存入人事档案吗?
      一、劳动合同要存入人事档案吗?劳动合同一般是要存入人事档案的,当事人所说的档案,通常是指个人档案,是由单位保管的,跟随个人的工作,因此劳动合......

·工伤事件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是多层次的
      工伤事件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是多层次的,有的时候身体上的疼痛也是因为内部有些功能已经受到了损失,或者已经完全丧失了活动能力等这些状况的,员工个人......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因职业病失去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在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如......

·劳动合同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的一种合同。当然,劳动合同肯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内容,这样才能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做......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怎么写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但是遇到员工因为......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一、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

·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约定内容是怎样的?
      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约定内容是怎样的?现如今,中国在整个世界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个国家,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这个世界来说,也是有一定......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

·建筑外墙工程质保维修期是多久?
      公民能够安心住到已经建成的房屋当中是因为其建筑的质量得到了国家认可保障,内部结构一般都不会出现很大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外墙一般不会影响到整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