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所谓夫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所谓夫妻,即享有对方所有用的一切财物。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关于其名下的财产该如何分配?配偶死了财产分割如何进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全部财产吗?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详细介绍配偶死了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帮助您解决疑惑。
  
  配偶死了财产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们希望在遵守法律法规处理的同时,另外尽量考虑一下法外之情,毕竟,在配偶死亡情况下的财才分割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也希望当事人都放下个人利益,多考虑一下失去配偶的人生活处境。
  
  


·两个孩子如何要抚养费
      两个孩子如何要抚养费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

·申请国家赔偿超过国家赔偿时效该怎么办?
      在我国公民的权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就算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行,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侵犯到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依法......

·男方起诉离婚条件要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到哪个部门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到哪个部门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

·犯罪嫌疑人怎样才能够成重婚罪
      一、犯罪嫌疑人怎样才能够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不能结婚的亲属包括哪些
      《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男女结婚的条件中,就包括了禁止近亲之间结婚,换言之也就是不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但对于很多未婚男女来讲,可能都不是......

·因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因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人身造成损害,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很容易造成夫妻离婚,而家暴恰好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

·起诉离婚后怎么调解 诉讼时如何通过调解离婚
      调解是诉讼中的常备程序,诉讼离婚的常常会在诉前先行调解,调解的也有一定的步骤,那起诉离婚后怎么调解?在经过法院调解的情形,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

·婚姻法中财产分割证明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由于很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会对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做一个财产分割,很多人对相关的财产分......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数字是怎么分隔的?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数字是怎么分隔的?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费吗?
      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有孩子的夫妻也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婚。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处理好孩子抚养这个事情,如果双方离婚的孩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