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民间借贷根据实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分为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其中的有偿借贷,很明显就是当事人是之间就借贷约定了实际利息的,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那么,要是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呢?请和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到底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此时一般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贷利息。由此也提醒了各位,在借贷的时候,一定要先就利息做出约定,当然也是可以不约定的。这样做就是避免日后就利息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贷借钱不还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贷借钱不还什么后果?在当今这个社会,我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发展,生活中贫困的家庭已经不多了,及时是还存在国家也会想尽办法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可以要求重写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可以要求重写吗?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可以要求重写,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重新书写借条的话,完全是可以的。1、借贷手续要全。债务人和债......

·个人讨债技巧有哪些
      个人讨债技巧有哪些?一、个人合法讨债的有哪些方法?1、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
      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一、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

·遇到欠钱不还的上司怎么办
      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建议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一、撤销权的含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

·债权人起诉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就欠款纠纷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还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而在诉讼中,对于这种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诉讼是有效解决欠款纠纷的途径之一。......

·去法院起诉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去法院起诉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

·一般的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
      一般的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一、一般的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定借......

·处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要什么证据
      处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要什么证据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此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

·私募债券是什么意思
      私募债券是什么意思根据规定,债权在按照发行方式区分的时候,可以分为私募债券和公募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相对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私募的对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