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预登记是什么意思?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房屋买卖预登记是什么意思?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谁?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可见,房屋买卖预登记是为了保障卖方和买方对方物交易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卖方将来瞒着买方用该房屋作抵押,或者再转卖给其他人的这种情况。当做了预告登记以后,就代表着该房屋在使用权限的问题上是有所限制的。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针对日常生活当中一些比较常见的税费,我国公民都是比较清楚和了解的。但是,针对遗产税这一税收问题,相信很多公民都没有听说过。遗产税您在影视剧当......

·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
      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卖方(下称甲方):身份证:买方(下称乙方):身份证: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

·一、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一)违约责任要具体: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1)核查户籍状况。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交易房屋的户口情况。在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

·有抵押的二手房可以购买吗
      有抵押的二手房可以购买吗1、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果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

·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是怎样的
      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是怎样的商品房的买卖向来都是被政府所重视的,而为了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损害到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房管部门还针对商品房买卖......

·崇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崇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崇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是按照被征收人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接收二手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接收二手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新房的产权过户通常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交房时一般不存在纠葛,购房者只需细致检查,收集好各种凭证即可。而二手房交易......

·省道修路拆房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

·买房网签备案会失效吗?
      买房网签备案会失效吗对于网签合同将根据网签系统的示范文本双方协商签订有效,网签合同里面有一条可以约定过户时间,如果未约定时间是不会过期的。签......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因此,法律对其形式的要求也比较严格。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

·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二、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地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