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您心里都非常明白的是我们国家进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刑事方面的赔偿更多的都是行政方面的赔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为了对于国家赔偿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有国家赔偿法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
  
  二是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违法没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等。适用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无法返还,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二是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作为一种辅助性赔偿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为采用;
  
  三是不影响公务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采用金钱赔偿。
  
  (3)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性能或形状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操作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受损财产能够恢复原状;
  
  二是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
  
  三是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
  
  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恢复自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不动产的拆除等。
  
  首先,我们在这里是分种类给您介绍的,比如说第一个部分给您介绍了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及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其次就是刑事赔偿申请的条件以及注意事项,具体的还可以咨询律师。
  
  


·和军人离婚孩子会判给哪一方
      和军人离婚孩子会判给哪一方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定义是什么
      其实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对于普通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更要方方面面都严格的要求自......

·离婚后探望不了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探望不了孩子怎么办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

·离婚后可否再要求分割遗漏财产?
      离婚后可否再要求分割遗漏财产?可以,《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是针对于全国范围的,适用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但各省各市实际情况不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

·2023诉讼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在当今社会,结婚讲究的是一个“你情我愿”,双方达成共识后才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离婚就不一样了,由于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夫妻中的有一方可能......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一、离婚后女方能要回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

·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

·相信大家都有被人误解甚至被传播不良言语的时候,但是如果是这种
      相信您都有被人误解甚至被传播不良言语的时候,但是如果是这种误解传播是不良的,是刻意制造的,很可能就是我们的一种诽谤。当我们被他人诽谤如何处理......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一、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

·婚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夫妻婚姻中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而最大的纠纷往往就是关于离婚方面的纠纷。此时当事人可能会想到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那么婚姻纠纷管辖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