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对于租房的人来讲,可能在实际租赁房屋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纠纷。但是您有没有想过,之所以会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只有了解清楚了原因,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一、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隐形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租赁合同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退房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法院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有些情况下,纠纷的产生是无可避免的。但就房屋租赁纠纷而言,其实在了解了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之后,我们知道其中大部分的纠纷,还是有办法能够避免的。若成功的避免纠纷的发生,当然也就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房屋的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的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0年。当权利......

·租房合同对方毁约如何维权
      租房合同对方毁约如何维权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单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索赔如下: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租售同权在字面上的意思是租房者可以与买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最
      租售同权在字面上的意思是租房者可以与买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最初颁布租售同权政策的是广州市,租售出权政策出台之后,被社会大众所广泛关注,这个政......

·老人立房产遗嘱需要公证吗
      老人立房产遗嘱需要公证吗一、老人立房产遗嘱需要公证吗?老人立房产遗嘱可以不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

·继承房产过户去哪里办理?
      继承房产过户去哪里办理?1、公证处首先,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

·安置房能不能买卖?
      安置房能不能买卖?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其交易和普通的商品房买卖没有什么差别。如果没有房产证的......

·法律规定房产完税发票吗
      法律规定房产完税发票吗?现在税收是我国很普遍的现象,各种税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维护国家经济水平和谐发展的一种手段,缴纳税款是......

·房租转租有什么法律风险
      现如今社会租赁房屋非常普遍,在租赁房屋期间有些人因各种原因想要转租的现象现在也有很多。那么租赁的房屋可以转租吗?房租转租有什么法律风险?下面的......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终止。不管对什么样的合同,在终止的时候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究竟房屋租赁合同终......

·一、无偿办公租房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一、无偿办公租房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出租方(以下称为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房产继承第一顺序及分配比例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法典》(于2021的1月1日实施)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毛坯房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毛坯房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大多数公民买房的时候都是买到的毛坯房,所谓的毛坯房,也就是简单装修了一下,公民在购买以后还需要进行更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