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定期劳动合同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无定期劳动合同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在符合了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与劳动者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而现实中往往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即使是无定期劳动合同解除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同样也需要满足规定的解除情形才可以。那么无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解除?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总结了一下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无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主要涉及到了上述14点,各位可以仔细看看。在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时,其实用人单位就是可以与职工解除无定期劳动合同的,至于其中是否需要作出赔偿,则还要区分一下不同的解除情形才可以。
  
  
  


·工程质量鉴定的必须条件是什么
      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最......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有哪些?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是有时间期限的,那么劳务......

·在单位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在单位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在单位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问题应该是他们在工作期间最关心的问题了。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会以种种名目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所谓的调薪。不过,从法律的角......

·入职不够一个月工资怎么计算?
      入职不够一个月工资怎么计算?入职不够一个月工资,如果是计件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发放,如果是计时工资,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减去法定节假日......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

·法律规定兼职加班工资怎么进行计算?
      法律规定兼职加班工资怎么进行计算?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

·有哪些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有哪些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兄妹可以参与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吗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不得继承。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员工辞职要单位批准吗?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合法的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劳动者就是应当隶属于用人单位的,因此有的人就认为基于这种关系,员工辞职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是怎样的?
      绩效工资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务员办事效率非常有帮助。这里绩效工资比例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河北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配置和分配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