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从实践看来,制作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书应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从实践看来,制作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书应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要素之一:工伤认定书的类型要规范统一。这里所指的工伤认定书的类型,根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负伤,另一种是非因工负伤。相应地,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决定书也就只有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书或认定为非因工负伤的决定书两种,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不少劳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决定书却远远不止这两种。比如,用事故调查报告替代工伤认定书。有人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与工伤认定书是一回事,其实不然,事故调查报告只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它为工伤认定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但它不是一种工伤认定行为,不能取代工伤认定书。
  要素之二:陈述工伤事故的事实要准确无误。在工伤认定方面,作为职工,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肯定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作为企业,尤其是非参保企业,倘若遇到重伤事故,多半也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这个角度而言,制作工伤认定书,确定工伤认定的事实尤为重要:首先是做好认真细致的事故调查工作。凡是最终在工伤认定书中涉及的事实部分,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事件等,都必须是有根有据,即能够从调查材料中有所反映,且所有事实应都能得到相应的印证。其次,工伤认定书中描述职工受伤的事实时,切忌出现“大约”、“大概”、“左右”等模糊的字眼,要全面、准确。
  要素之三:法律法规的适用要具体合法。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必须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方面应注意两点,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工伤认定遵循如下法律适用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关于工伤认定方面,除了国务院、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外,各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定要遵循这个原则。其次是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要素之四:当事人诉讼权利要明确告知。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所以,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应当在文书的结尾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另外,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还要加盖劳动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当然,一份完整规范的决定书,在最后还要表明该决定的主送人,即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同时还要载明上报备案单位的名称,比如说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政府主管行政复议的部门等。以上就是“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书有几份?”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鉴于工伤认定书在赔偿中的重要作用,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书,所以希望您能够充分了解有关的知识并妥善保存。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浏览本网站进行进一步的查询,或者在线上和律师进行沟通。
  
  
  


·民营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有哪些
      民营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有哪些规定?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加入企业改革的队伍之中。企业改革时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里的职工。那么民营企业改制职工补......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一、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

·工伤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工伤得不到赔偿怎么办?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

·轻微伤工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

·60周岁以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60周岁以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因为某种原因仍然继续找工作。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都......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到社保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是单位出面申请,单位不管的话,个人(包括他的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自己去申请。......

·试用期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许多企业都会对新入职员工规定一个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决定其是否可以通过企业的考核,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员工在试用期期间......

·一、杀手进去鉴定误工费是否需要?
      一、杀手进去鉴定误工费是否需要?杀手进去鉴定误工费用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误工费证据搜集包括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

·到了每年找工作跳槽的黄金时期,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都会关注公司
      到了每年找工作跳槽的黄金时期,您在找工作的时候都会关注公司是否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以及五险一金缴费的基数等问题,下面我们以长......

·保险公司要求员工购买本公司的保险合法吗?
      应聘到保险公司上班,被要求购买公司的保险,冲个“开门红”,怎么办?强迫员工投保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保险除了社保是国家法律强制性保险,......

·一、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一、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可以。无论签订了多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一)、......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