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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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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此时或者是行人受伤,或者是车辆等收到损害,对于不愿意将案件闹上法庭的各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赔偿金,若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旧需要在书写诉状之后,提起诉讼。
  
  一、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1、看自己有没有投保车损险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之前要先确认一下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并立即寻找出汽车保险的保单以便车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投保车损险的时候车主也一定要选择一家正确的车险公司,有的车险公司服务质量差,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车主等待的时间也非常长,平安车险处理理赔的速度快,另外它还为投保车损险的用户赠送了24小时免费道路救援,优秀的服务质量在这里就能够得以体现。
  
  2、拍照留证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车险公司查勘的时候调查取证,如果是在一些繁华的商业中心发生了高空坠物砸车的情况车主可以通过拍照留证的方法先把第一现场给保留下来,牌照的图片要清晰,要从多角度拍摄。
  
  3、理赔专员现场查勘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寻找责任人,在寻找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和责任方沟通理赔,车主投保的车险公司会根据定损的结果告知责任人的赔偿的费用。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有的车险公司则会要求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而车主假如在平安车险投保则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找不到责任人平安车险会先行赔付车主的损失,如果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失严重需要维修平安车险还支持先赔付后修车的理赔服务,保证车主在理赔的时候能够快速的获得赔偿。
  
  4、怎么避免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
  
  通过保险公司来对高空坠物的情况进行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处理问题的方法,车主可以在停车的时候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停车位当中,不要将车辆停在小区楼底下等非常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地方,这样就能够有效的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发生的概率给大大的降低了。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是由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根据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协商一般是无法确定赔偿金额的,故而需要在书写诉状之后,提起诉讼请求。此时,若车辆已经购买的保险的,那么业主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会相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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