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含欺诈怎么办?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合同含欺诈怎么办?
  合同欺诈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诈,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诈。合同的民事欺诈应当根据民法关于欺诈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刑事欺诈虽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而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若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姜海涛内容进行修改,不属于欺诈合同后,该他将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欺诈合同,当事人要求更该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
      意外安全事故将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这种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出版社劳动合同怎么写?
      出版社劳动合同怎么写?一、出版社劳动合同怎么写?出版社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某某出版集团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虽说随着工程技术的进步砖砌体建筑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在当前工程建设中还有有很多都会涉及到砖砌体,而且砖砌体的工程建筑......

·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
      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一、未按照劳动法发加班工资怎么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您对于劳动关系普遍的认知可能就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就正式的发生了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关系没有法律的保护的话,肯定就是属于一个......

·写辞职信
      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

·工伤认定期限超过怎么办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此时规定的期限为事故发生后的30日。不过要是受伤职工提出认定申请的话,则期限为事故发生之后的一......

·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能否调解
      在我国订立合同的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的方式,但是我国法律会对对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吗?
      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吗?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标准
      一般和他人产生合作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劳动协议合同虽说不是次次都能够起到作用,但在一些关键时刻劳动协议合同能够帮助我们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根据法律规定河北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到社保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是单位出面申请,单位不管的话,个人(包括他的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自己去申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