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伪造遗嘱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伪造遗嘱是否构成犯罪伪造遗嘱不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相应规定,但伪造遗嘱将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认定丧失继承权时要注意什么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关于继承人伪造遗嘱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行为来处理。而从其他的法律规定中也了解到,伪造遗嘱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该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但要注意的是,此时该继承人丧失的仅仅是对这个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诈骗多少钱负刑事责任?
      诈骗多少钱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死刑缓刑期间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是我国的最高刑罚,然而现实中对于达到死刑标准的犯人,往往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对死刑缓期执行存在误区,把死缓和缓刑的定义混淆了,认为死......

·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是多久?
      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是多久?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为十五天,最多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处罚如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

·怎么样才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

·怎样对商业受贿罪进行认定?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怎样对商业受贿罪进行认定?换一种说法,......

·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是什么
      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是什么?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对共同过失犯罪,具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起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起诉?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司法机关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番禺的行政拘留所在哪里?
      番禺的行政拘留所在哪里?提及行政拘留大部分人会觉得陌生,不清楚行政拘留的含义,以及行政拘留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如果您的家人不幸因故进入行政拘留......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对我们来说,遗失物遗忘物两者单纯看起来意思差不多,但实际上却有着本意上的差别。“遗失物”从“无”到“无”,“遗......

·刑事诉讼法中的辨认是怎么规定的
      有些时候刑事案件当中受害者的家属、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等都有可能参与到了辨认的过程当中,像是您在影视剧当中见到的对不明的尸体进行辨认的桥段,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