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怎么处理涉外交通事故?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怎么处理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涉外交通事故介于外国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我国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第69条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未处理完之前,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不准该外国人出境,直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不稳定性,临时性,且一般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有限,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后期判决难执行的问题。因此,第70条规定,受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除此之外,还有交通事故外国当事人可以聘请翻译等等规定,当然该法对享有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的外国人也做了很多特殊规定。二、适用法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外,还需要别的法律来配合适用。在诉讼程序上,如在我国起诉,必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其中有些环节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涉外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适用侵我国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时,则需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举个例子,两个英国人来中国旅游,不巧在去中国云南旅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因为这两个英国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英国,所以对于他们之间交通事故的解决就适用英国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协议了解决交通事故适用的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我们国家在处理一些交通事故的时候,它是分不同的情况的,比如说如果涉及到主体它存在外国人的话,就需要向他们解释清楚具体的一个适用法律等等,甚至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之下,还可以有聘请相关的翻译人员来为他们解释。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三七责任赔偿应该要怎么赔?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三七责任赔偿应该要怎么赔?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赔偿对方的损失时,先从应当赔偿的总额中减去交强险限额,余下......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录音吗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要录音吗这个没有要求,但是在事故刚发生时交际功能到事故现场勘查、测量、询问、测酒精含量等情况时应该携带警务通,有录......

·一、交通事故不支持误工费答辩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写吗?
      一、交通事故不支持误工费答辩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写吗?交通事故不支持误工费答辩状是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写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格式书写,根据......

·车辆怎么买保险合适
      1、首先购买交强险;2、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

·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是怎样规定的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是怎样规定的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交通事故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通常情况下是28天,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费赔偿比例,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往往要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所以,有些朋友在碰到烦人的交通事故时,往往要求缴纳认定费。但是大多数朋友并不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

·如何对电动车车祸责任划分
      如何对电动车车祸责任划分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

·国家公职人员车祸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国家公职人员车祸误工费需要赔偿吗?国家公职人员车祸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赔付误工费的,但如果发生了收入减少情况的,则需要可以主张误工费的。患者......

·校车超员3人会受到处罚吗
      校车超员3人会受到处罚吗?现在校车超载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校车超载出现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交警也加大检查力度,在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