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并未按规定支付的话,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要是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承包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建设方就拟建项目举行招投标,符合招标条件且有兴趣的施工单位可以......

·我国山东省属企业在哪里备案劳动合同证明?
      我国山东省属企业在哪里备案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

·在我国公司的劳动合同需要备案吗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中最重要的凭证,公司在拟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当中的主体条款除了要符合公司的章程以外,也必须要遵循国家的劳动合同法......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什么资料
      近年来,因为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使得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有所减少,很多工商户都选择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工商户......

·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的?
      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是有效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没有送达本人,但是公司只要做来通知,那么达到30天的,公司......

·在青岛市工伤鉴定去哪里?
      在青岛市工伤鉴定去哪里?根据青岛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青岛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销售岗位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销售岗位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贵阳工程质量等级划分规范是什么?
      贵阳工程质量等级划分规范是什么?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因为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在投入使用后安全问题,而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我国......

·司法鉴定比工伤鉴定严重应该怎么选择?
      在我国,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工作种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但我国又有人身伤害鉴定,这跟工伤鉴定有一定的重合性,比如都是对人体受到......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受伤职工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尽快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才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