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可以索要离婚前孩子的抚养费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可以索要离婚前孩子的抚养费吗?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即使在婚内,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婚内未尽抚养义务,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父亲请求支付抚养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二、子女抚育费该怎么支付?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给付的方法:1、一次性支付;2、按约定的期限分段支付;3、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物折抵。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应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十八岁的限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不是从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才体现出来的,只不过在婚姻关系没有解体之前,父母亲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都是共同进行的,不像离婚以后会区分的比较清楚。总之,能证明婚内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索要离婚之前的抚养费是没有问题的。
  
  
  


·出轨方离婚净身出户吗?
      出轨方离婚净身出户吗一、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

·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可以告几次?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可以告几次?根据法律规定重婚可以告很多次,只要是在有证据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提出诉讼的,所以并没有次数方面的限制,重婚本身属于民......

·一、抚养费纠纷判决不执行怎么办?
      一、抚养费纠纷判决不执行怎么办?义务人不执行法院支付抚养费判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示法院强制执行,例如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等的措施。《中......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有的夫妻在结婚后几年就因为双方生活习惯等不同而离婚,不管是怎样的夫妻离婚其实都会涉及到一个财产分割的问题。那实践中,要是夫妻结婚三年离婚财产......

·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属需要协商吗?
      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属需要协商吗?一、离婚答辩状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属需要协商吗?当然是需要协商的;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

·新婚姻法婚后过户的时间
      如今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都存在这一矛盾,有时夫妻双方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矛盾就会极大地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双方离婚时,用夫妻共同......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

·抚养权归男方但女方带是否可以拿回抚养权
      随着男女观念的发展,离婚案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多,很多离婚家庭会有小孩,法院会依据离婚夫妻经济等各方面情况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但如果出现......

·起诉离婚准备材料都有哪些
      起诉离婚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好管辖法院,之后就是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启动离婚程序。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准备材料都有哪些呢......

·国家赔偿申请书样本
      当事人如果因为自己的权益被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那么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要书写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很多人其......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