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
  
  故意毁坏他人房屋,如果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进行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脸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
  
  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恶意毁坏的,被侵犯财产权利的一方是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的,如果是双方协商不成的,受害人一方就可以直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一定的材料证明对方存在侵害行为。
  
  


·房子在中国人眼里基本上算是家的象征,但由于房价的走高,致使很
      房子在中国人眼里基本上算是家的象征,但由于房价的走高,致使很多人奋斗一生也许也只买得起一套二手房。这也正说明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人对交易二......

·房屋装修合同易出现哪些问题
      房屋装修合同易出现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不明晰。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

·如何按揭购买商品房,按揭房能不能退
      如何按揭购买商品房,按揭房能不能退一、怎么按揭购买商品房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之中,结合实物操作来......

·房产抵押贷款中他项权证去哪里拿?
      在房产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两次去领取他项权证,一次是办理他项权证,将房产登记为抵押状态时;另一次是还清所有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后,去领回他项......

·房屋转租合法吗,转租是否合法
      在不能继续租赁房屋,但此时租房期限又没到期的时候,有的人就会将房屋转租出去,目前在我国房屋转租合法吗?如果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

·公司办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现目前,一些公司为了节约自己的办公成本,在寻找办公房的时候,一般会选择与一些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今后的权利义......

·一个家庭除了有房产等资产外,还会有一些债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期
      一个家庭除了有房产等资产外,还会有一些债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需要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做出明确的约定。有时候一方会因为生产经营所需在离......

·一、青岛二套房新政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青岛二套房新政规定是怎么样的?青岛二套房首付比例(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

·房产估价程序:
      房产估价程序:1、获取估价业务获取的估价业务指的是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也是房地产估价得先决条件。2、明确估价的基本事项无论是从哪种途......

·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最怕的就是出现违约的情况,这时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

·短期租房也要签合同吗
      短期租房也要签合同吗一、短期租房也要签合同吗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短期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并应当写明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一、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没有规定过户住房一定需要公证。过户住房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有房产证,契税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