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否合法?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否合法?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合法,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所共同同意的,这就意味着都能够关于离婚财产协议当中的规定达成一致,婚姻法31条和婚姻登记的条例,对于这样的一种处理都是予以认可的。离婚补偿协议只要是合法且双方都是认可的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范文男方:×××,民族:汉,现居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女方:×××,民族:汉,现居住××市××区××路××号。身份证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加之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协议人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协议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取名×××,××××年××月出生,离婚后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承担孩子独立生活前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每月不低于500元,在每月的5号之前支付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遇到孩子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大额支出(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双方各承担50%;对于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和意向的合理要求。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学习和子女监护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与孩子保持电话沟通,在孩子的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告知另一方后,可以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双方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均不得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对方。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协议人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位于县城英庄的一院房产作价40万元,两辆货车作价6万元,双方离婚后上述房产和车辆归属男方所有,男方另外补偿给女方23万元,在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该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女方收到该款后给男方出具收据;双方无其它财产分割纠纷;对于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没有任何隐瞒、抽逃、转移。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抽逃、转移共同财产的,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转移、抽逃财产的,离婚后不管多久,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或大部分份额,并追究其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抽逃、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或少分该财产。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些人员离婚的时候是非常理性的,所以此时安排一些事项也是非常的清楚和明白,比如说离婚协议书当中对于财产问题都做出了一个具体详细的划分,那么此时法律是认可这样的一种划分的,不需要到法院再次的做出财产分割。
  
  
  


·起诉离婚要钱吗?收费是多少?
      现在很多夫妻都会选择离婚,他们有的是因为感情破裂,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还有的因为其他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夫妻选择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夫妻......

·夫妻双方离婚必须给抚养费吗?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面,就在孩子抚养费的争夺上。现在很多家庭就有一个孩子,谁都想直接抚养。按照规定,不承担直接抚养......

·一、离婚除了抚养费还要付什么费用?
      一、离婚除了抚养费还要付什么费用?离婚除了抚养费,一般还需要支付子女的学习以及培养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
      每天都有人结婚,离婚,随着人们社会的进步,传统思想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乎非常的少见,都是自由的恋爱双方因为相爱这对方,最后以结婚的方式延续自......

·婚姻当事人构成重婚公安立案吗
      婚姻当事人构成重婚公安立案吗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

·结婚之后彩礼能要回来嘛?
      一、结婚之后彩礼能要回来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

·无效的事实婚姻怎么判?
      无效的事实婚姻怎么判?无效的事实婚姻应当由法院判决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

·衡量抚养费的时候都有哪些因素
      ?衡量抚养费其实也可以当做是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现实中,由于各个离婚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就导致在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是不一样的。那在确定抚养费数......

·婚姻关系终止原因是什么
      婚姻关系终止原因是什么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因配偶自然......

·精神病家属可以放弃监护权吗?
      精神病家属可以放弃监护权吗?一、精神病家属可以放弃监护权吗?精神病家属除了法定情形外不可以放弃监护权,《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

·哪些病不能结婚法律规定
      哪些病不能结婚法律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

·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吗
      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维系。在生活当中,针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离婚以后,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孩子的抚养权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