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供热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关于供热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扩展资料:合同内容中有生效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无约定时间的,以落款处的时间为准,签字盖章表示对其认可。签字盖章的时间表示认可的时间。如果你方已经连续超过两年没有缴纳供暖费,则视同你方已经撕毁供暖合同,前欠供暖费的追索则均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你方只是中断了一段时间的供暖费缴纳,之后又缴纳过,亦只能视同你方接受了对方继续供暖的要约,在你方缴纳后续那部分费用时,对方应提出追索费用的要求并向法院提供其追索的有效证据,否则视同对方放弃了追索前欠费用的权利。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作为我国处理违法案件的有效时间,相应的案件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收集结束,应递交相关的诉讼书,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确保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处罚这类违法犯罪人员。
  
  
  


·合同签订要件包括哪些?
      合同签订要件包括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

·商铺租赁合同毁约怎么办?
      一、商铺租赁合同毁约怎么办?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

·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
      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协商之后的结果。有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

·合同履行的情况承诺书怎么写?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合同履行的情况承诺书怎么写?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一、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范文: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保安服务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合同到期了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合同到期了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合同到期即终止,用人单位不用通知,只有在劳动合同法40条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需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供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是什么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一、什么叫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

·出租方违约合同赔偿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出租方违约合同赔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往往要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出现任何违约的情况,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解决。那么出租方......

·政府购岗合同到期会续约吗
      政府购岗合同到期会续约吗?合同到期后是否自动续约,主要还是看合同的约定。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不但明确约定了期限,还约定了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双方续......

·一、出租人无所有权出租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出租人无所有权出租解除合同可以吗?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