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可以转租情形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房屋可以转租情形,其实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房屋转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此时对转租行为,法律就会给予一定的保护。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规定了不得转租房屋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房屋可以转租情形有哪些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
  (一)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二、不能转租的房屋: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三)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四)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五)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三、房屋转租注意事项:
  (一)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六)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七)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八)房屋租赁合同。
  相信各位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已经知道房屋可以转租情形具体包括了哪些吧。在这在情况下进行房屋转租的,就是法律允许的,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然的话原房东和次承租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夫妻婚后买房离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婚后买房离婚后算共同财产吗第...

·房屋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
      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计算,具体如下: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计算,具体如下: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选择不同的还款方法,您每个......

·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房屋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论购房者的优先权
      内容摘要:随着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该制度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大多数人都认为,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如果房屋买卖出现纠纷,应该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实并不一定是这样的。那么,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到底是......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分配?
      随着各地房价的普遍增高,很多人都是选择在婚后双方出资来贷款购买一套房产。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有时候放贷都还没有换完,夫妻就说要离婚的话了。那么......

·房屋租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针对这个
      房屋租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针对这个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纠纷时可以参......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条件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但由于小产权房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房产类型,因此很多时候都是不受保护的。那......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配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配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
      商品房退房协议书如何填写?手续如何办理?现在买商品房的人越来越多,买房不容易,退房更麻烦。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了,定金也交了,拿到房子之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