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3年,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以及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二、民事诉讼的流程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应该说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而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不过,如果有签订劳务合同,其实劳务合同是双方维权最有效的凭证,遇到什么纠纷还是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的。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相信您对于工程一词都不会感到陌生吧,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更是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工程。有时为了弥补......

·试用期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工伤发生的时间是很难选择的,有时候是在上下班时间,有时候是在工作期间,无论哪一种都有可能在试用期出现,有的单位说试用期不算是正式员工不予认定......

·拖欠员工工资不同于克扣员工工资,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明显是违
      拖欠员工工资不同于克扣员工工资,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明显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是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合法不?若不合法,单位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必须给自己留一份?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一般劳动合同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的,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会小心的保存,再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弄丢,那么是......

·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是员工,但此时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也觉得对自身利益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就会与劳动者签订试......

·互联网是当前社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生活
      互联网是当前社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已经无法离开互联网运作,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和便利性我们可以做许多的事情,但同时......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

·计件加班工资公式是怎样
      计件加班工资公式是怎样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一、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要给付劳动者工资,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不同的地方规定可能也不一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