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妻子死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妻子死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妻子死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则成为遗产,如没有遗嘱,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配。丈夫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死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则成为遗产,如没有遗嘱,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配。丈夫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归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去世的话,一般来说是支持平均分咯归属妻子的一半,按照妻子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是遗嘱内容来进行继承。丈夫可以继承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其余的将由其他继承人进行继承相关财产。如果认为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话,可以到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分割。
  
  
  


·厦门离婚诉讼律师收费依据是什么
      从理论上来说,您在生活当中只要涉及到庭审的话,那么不请律师都是非常的不现实的。首先,律师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强的,这是有助于当事人争取自己的利益......

·诉讼离婚包括三个必经阶段包括什么内容
      不管是协议方式离婚还是起诉离婚,这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流程要求,而作为当事人自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这样最终才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中对......

·女方怀孕了要离婚怎么离?
      女方怀孕了要离婚怎么离?如果您是女方的话,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怎么样才算夫妻分居,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相信您都听说过“冷暴力”这个词,它更多的是被用在婚姻中,即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不吵架或是暂不离婚,而是选择分居。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

·夫妻中有一方失踪怎么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中有一方失踪怎么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

·国家赔偿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后当事人如何作为,或者误判者如何处理,这也是一些人思考的问题。许多人认为国家赔偿后只限于赔偿金的支付,但是国家赔偿后仍然有许多程序和......

·离婚开庭被告不出庭有哪些后果
      离婚开庭被告不出庭有哪些后果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

·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每年发生的案件也非常的对,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主要就是包括冤案、假案、错案,这种冤假错案是我国非常......

·离婚之后怎么申请变更抚养权
      即使在离婚的时候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但在之后的日子里面另一方也是可以随时申请变更的,只不过申请对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

·夫妻协议离婚在哪办理
      诉讼离婚是打离婚官司,此时您都知道是去找法院。那要是夫妻选择的是协议离婚呢?此时,法律中规定协议离婚在哪办理手续?我国的政府机构很多,若当事......

·婚外情证据有没有有效期规定,
      婚外情证据有没有有效期规定,目前法律暂无规定,但是证据最好尽早保存和提交,不然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二、怎么取证:我国婚姻法确立过错赔偿原则......

·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怎么样分割
      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种具体情形: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