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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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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临时股东大会怎么召集、主持?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
  
  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
  
  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临时股东会也就是特别股东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是有固定时间,但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也可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对一般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是一年一次。也就是说有特殊情况的,允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样不受一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的约束。至于每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往往是由公司自行规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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