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能否鉴定新旧伤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交通事故能否鉴定新旧伤吗?
  
  可以进行鉴定出来,根据伤残鉴定报告赔偿。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肇事者在出交通事故之后的赔偿只需要赔偿受害者在事故之中所涉的成,如果涉及到有新旧生之分,可以要求受害者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如果受害者拒绝进行鉴定的话,可以提起相关法律诉讼,要求受害者来进行鉴定。
  
  
  
  
  


·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定义和处罚是有严格规定
      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定义和处罚是有严格规定的,酒驾的血液酒精含量要小于醉驾,处罚也要轻于醉驾,醉驾严重的甚至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

·补充侦查材料多久上交给检察院?
      一、补充侦查材料要多久内上交给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需要对受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发生了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那么承担的赔偿更多,但是还是有一个范围,......

·一、交通事故赔偿一审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赔偿一审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1、首部。⑴注明文书名称。⑵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⑶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怎么办?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应当:1、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想到的首先应该是报案,让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

·伤残赔偿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当今社会上有着许许多多的伤残事件的发生,那么在对于伤残事件逐渐发生的时候那么会在伤残事件上会有着不同类型的赔偿费,那么伤残赔偿与交强险有着......

·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

·多发的意外交通事故有:醉酒驾车
      多发的意外交通事故有:醉酒驾车,强行超车,追尾,抢道占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

·交通事故顶包自首怎么处理?
      交通自首顶包人涉嫌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找人......

·一、交通事故评十级伤残赔偿什么?
      一、交通事故评十级伤残赔偿什么?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下: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公司帮新员工交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帮新员工交社保需要什么材料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准备的资料: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什么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